在中国近五六百年的历史中,从农村下层自发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田制,对当时的农村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曾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便是永佃制,一种特殊的租佃制度。
租佃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已经绵延数千年,在宋代至民国这一历史阶段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和人口被其覆盖,由此成为中国重要的土地制度。这一制度的施行也使得古代很多失地农民变成佃户,那么佃户与自耕农最大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一、古代土地权利的渊源
1、土地公有的瓦解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古代文明的起源与阶级社会的发展所经历的道路,是在氏族公社过渡为家族公社并由母系大家族转化为父系大家族后,从家族奴隶制形态发展为宗族奴隶制形态。
中国古代社会由家族制度发展到宗族制度,土地法律制度表现为宗族国家所有制,各个家族或个体家庭对土地一般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无随意处分的权利。土地作为社会财产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不动产,就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发展进化,由氏族或部落组织公有过渡到家族组织或个体家庭私有的。
2、土地私有化
自西周中期以后,已经开始出现土地所有权由周天子逐步下移的趋势。一些诸侯利用自己的受封土地,陆续进行着交换、交易、转让、赠予、赔偿、租赁等处置行为。
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发展变化,标志着自原始社会瓦解以来所确立的宗族国家土地所有制已发生危机。为了适应土地法律关系的这一发展变化,挽救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危机,各诸侯国陆续对土地法律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整个社会制度进行全面改革。
进入春秋时期以后,随着铁器、牛耕、施肥、辨土、人工灌溉等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创造了更多的劳动产品,加速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变动。
其次,它为在宗主贵族的"公田"之外开垦大量"私田"提供了条件,使原来的周天子所代表的宗族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为核心的社会经济基础趋于崩溃。同时,也使一户为单位分散经营的小生产形式和个体小农阶层、小农经济的出现成为可能,从而逐渐取代原来以大田"祸耕"为标志的集体简单劳动协作形式。
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财政收入,一些诸侯国相继进行了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这些改革主要是伴随宗族国家的逐步瓦解,由原来的宗族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劳役剥削制度,向国家授田制及其个体受田小农的实物地租制度过渡。
二、租佃制度
1、永佃制的出现
在传统中国,由于社会的动荡和反复,人与人之间既斗争又合作,所以对天然土地的权利与对人工创造的耕地的权利,其实也是可以辨别出来的。由于中国历史上的种种动乱和变迁,导致土地上的各种权利不断分化组合。
从这些不断的分化组合,破坏与重建的过程当中,不同的人获得了不同的权利,并从中获得了不同的利益。从这些人之间的斗争与合作之中,我们可以分离出地权与佃权,并且可以分辨出各自在农业产出中所获得的回报比例。
私田是指地主和自耕农所拥有的田地,各朝代地主和自耕农所占耕地的比重在不同阶段变化较大,一般都是在各朝代初期自耕农比例较大,到末期时土地兼并较多,地主拥有的土地比重较大。
有些地方越来越趋向实行长期租佃,这种长期租佃契约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在有些地方就失效了,而有些地方土地所有权转移后佃农也随之转移,并在契约上写明原佃农姓名,这就是"随田佃客"。
最早出现的永佃制主要是开垦永佃,在地广人稀的地区,田主为招徕农民垦荒而往往许以永佃权。在押租制基础上形成的购买永佃相对其他来源形式出现稍晚,押租制最早出现在明万历年时期,清初在各地盛行。
而其他来源形式的永佃制往往在同一时期不同地点并存。但不管是何种来源的永佃制,在明代中叶以前,从佃农所拥有的永佃权来说,总体上都是不完整的永佃权,即只能永久佃耕,不能买卖、典押、转租。
2、地主与佃农双方博弈
自宋代以来,佃农通过采取拖欠地租、凭借灾害要求官府制定减免法以减少地租、利用不在地地主的劣势拒交地租、抛荒退佃、逃租等斗争手段,甚至还出现了集体抗租、起义等事件;另一方面,地主也采取各种手段以求稳定地收取较多的地租,如想方设法地增租夺佃、成立租栈、与官府勾结等手段。
整体来看,佃农抗租斗争还是取得了较大的效果,表现在其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越来越弱,在与地主的讨价还价中地主逐渐妥协使其在经济方面拥有越来越多的较公平的权利。
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人们想方设法提高土地的收益,佃农希望获得稳定的佃权,在收益预期稳定的基础上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以获得更高的土地产出;在人少地多的情况下,劳动力缺少,地主希望拥有稳定的租佃关系以保证土地的持续生产。
三、自耕农与佃农
1、成本不同
在自耕农与佃农,及佃农与雇农之间,还有相当多其他不同等级的获得收入的机会。所以自耕农与佃农之间,佃农与雇农之间,在机会成本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严格的来说,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佃农与雇农之间的差距,远大于佃农与自耕农之间的差距。况且农民多多少少都有一点土地,所以其选择也大不相同。农民自家耕作的土地即使很少,也不愿放弃土地而去做长工,宁愿在完成自家田地的耕作后打短工赚钱。
作为贫苦农民而言,只要能租到土地,哪怕是很少的土地,也比单纯从事雇工要强,既要更自由,收入也要高得多。哪怕是只能租到很少的土地,他也可以自由选择在土地经营与从事短工之间进行灵活机动的选择。只有在他完全没有机会的时候,才不得不去从事长工的职业。
2、租佃与自耕的竞争
由于佃农的机会成本比较低,这样租佃生产与自耕生产之间,往往可能会占据一定的优势。如果地主发现自己把土地租给佃农之后,地租加上他的机会成本会高于他原来在土地上的收入的话,他是愿意把土地出租出去的。从这种分析来进行推断,租佃制度的确是很大程度上相对于自耕是有优势的,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
结语: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佃农如果获得了永佃权便相当于获得了一个稳定的维持生计的来源。不管是佃户还是自耕农,只要有了土地的经营权就会有收益,就会生存下去。永佃制作为封建社会的一种租佃制度,一定具有剥削性质。在永佃权频繁的流通中,会使整个社会的地租水平增加,所有佃农承受的剥削程度都会有增加的趋势,加固了封建地主经济。
租佃相对于自耕对于社会最大的好处在于:它既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也能够给最贫穷,但是最勤勉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减轻了他们的负担。
所以,租佃制度对于社会的不平等与贫富并不是简单的结果,还存在一种逆向调节的机制,即有效减少社会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而并不是相反。
参考文献:
《续资治通鉴长编》
《农政全书》